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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删除第二款、第四款,移入第五条第三款。
增加表述: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恢复,是指以管控减免对栖息地和野生动物有威胁的人类活动为途径,预防新的生态破坏,恢复退化生态;野生动物利用活动管理,是指实行许可制度和市场监管,保护合法利用,打击取缔非法利用。
2、第四条,拓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为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恢复、相关经济政策及社区发展、化解人与野生动物矛盾冲突等研究。
3、第五条,参考《湿地保护法》第四条修改完善第一款。增加建立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引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等现行政策。
4、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濒危物种国家科学委员会等专门性机制,定期研究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规定。
5、增加定期评估各项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不断提升实际保护效能的规定。
6、第二章,章名修改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恢复”。
7、第十条,删除。理由:栖息地保护是区域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保护,所有野生动物共享保护,是事实上的全面、平等、普遍化保护,没有必要区分不同的物种。
8、增加评估优化既有工程设施环境效应,提升栖息地可利用性和安全性的规定。
9、增加严格限制以保护为目的抓捕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的规定。理由:其“家”“野”互变的曲折路径,增加保护性冲突和干扰,极易弱化栖息地保护,边缘化野生种群。
10、第十四条,修改“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为有威胁的人类活动和有生态阻隔效应的构建筑物对栖息地和野生动物的影响。
11、第十五条,修改为野生动物受环境污染事故、投毒中毒威胁,或跌落、陷入、受阻人工设施不能脱身,或捕食家养动物被控制时……使受困野生动物及时获得解救和自由。
救护和收容野生动物是双刃剑,应高度克制、严格管理,不宜立法强化能力建设。
12、第十八条,在种群调控前增加促进区域生态平衡、积极预防野生动物危害的规定。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不宜立法提倡,可从其他方面做出规定。
13、第三章,章名修改为“野生动物利用活动管理”。
14、增加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决定前提下,依据物种濒危等级和利用习惯、实际需要、生态伦理等,编制野生动物资源商业化利用目录,实行利用许可等管理。
濒危物种名录、利用目录、许可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15、优化以利用为目的人工驯养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定,包括提高准入门槛和自野生种群获取种源的审批层级,严格控制驯养种类,监管驯养场所,评估驯养前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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