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南京市、镇江市、马鞍山市实施的《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近日由江苏、安徽两省同步完成立法。跨省为一个物种的保护协同立法,具有开创性,尤其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执行同一决定,有利于统一认识,同步采取适应性保护举措,增强保护的有效性,值得高度肯定。
因为实践中发生过不少这样的情况,即保护对象跨行政区分布,但各行政区保护力度不同,甚至有保护的,有不保护的,还有搞开发的,一旦出现木桶效应,保护一方也等于作了无用功。为了克服这方面的弊端,跨区域协同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长江流过皖、苏两省,江豚分布比较多的江段所在几个市通过协同立法,解决了有可能保护不同步的问题,就此而言很有意义。
但是,单独立法保护江豚一个物种,似乎有些勉强。我们常说生命共同体、生物多样性,再具体点说生境链、食物网,意味着江豚即便再珍贵或再濒危,也还是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中的江豚,生活在长江水生生物大家庭中,它们协同进化、互惠共生。离开了其他水生生物,就不会有江豚,保护江豚也得从保护其他水生生物开始。最简单的逻辑是江豚以鱼为食物,鱼也得有食物,事实上是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挺水生物、游泳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的全面保护,整个水生生物保护好了,江豚自然也就好了。
这决定了保护长江江豚,绝不是就江豚保护江豚,而必然是整个长江生态宝库的保护,是数千个长江物种和各种生境的一揽子保护,它们的安危无一例外都和江豚的状况息息相关。实际保护以管控减免有威胁的人类活动为途径,也是事实上的全面保护,就更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保护江豚了。就江豚保护江豚,不符合生态学原则、生命共同体理论和江豚的社会性,肯定保护不了江豚。就算使出十八般武艺能保护,可其他物种排除在保护之外,一种一种地都灭绝了,诺大长江剩下江豚一花独放,也没有什么意义了。
再者,长江物种那么多,比江豚珍贵、濒危或正在走向濒危的物种还有不少,如白鱀豚、中华鲟、白鲟、长江鲟、圆口铜鱼等等,如果都一种一种的立法保护,再扩展到陆生生物,需要立多少法、有没有可实践性不说,等于从立法上肢解了生物多样性和生命共同体,保护反而变得七零八落,效果如何实难预测。中医的整体论和辨证施治,如果能借鉴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突出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可能很有生命力。
据此看来,如果能把苏、皖两省三市(南京市、镇江市、马鞍山市)《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修改为《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决定》或《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定》,就既有理论高度,也符合实际情况,会更加有利于江豚的保护,江豚也必将在全体长江水生生物都得到保护中赢得保护,在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辉煌中走向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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