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四川宜宾江安县公安局近期破获的一起非法捕捞长江水生动物案中,有10尾长江鲟涉案,其中起获放生4尾,捕捞者吃掉3尾,养死3尾。犯罪嫌疑人均为长江沿岸农民,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相信会依法依规处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这里想说的是,今年7月21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公布更新的全球濒危物种红色名录,长江鲟濒危等级由此前“极危”调整为“野外绝灭”后,国内业界有关IUCN最终宣布长江鲟灭绝的采访报道、转贴评论等一时间上了热搜。大家高度关注长江鲟物种命运,于惋惜和不舍中差不多都认可了基于IUCN濒危等级衍生出来的有关说法,长江鲟灭绝似乎一锤定音了。可仅仅三四个月之后,形势就大反转,令人在诧异中看到了新的希望。
从与长江鲟一起查获放生的还有鲤鱼、鲶鱼、鳗鱼、黄辣丁等多种长江野生鱼类看,犯罪嫌疑人捕捞中应该没有专挑长江鲟,而是不经意间混捕上来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长江鲟被捕、被吃、被养死,自然违反了有关规定是坏事,但也阴差阳错变为了好事,成为长江鲟现身说法自证没有灭绝的天赐良机。而且一次随意偷捕中长江鲟就有10尾之多,显示其种群数量并非特别稀少到灭绝的程度,这真是天大的喜讯啊!
其实,此前的9月6日在长江湖北团风段就发现过一尾体长96厘米、重约4公斤、生命活力旺盛的长江鲟,有媒体报道说“长江鲟没有灭绝”。可是有关专家却不以为然,认为野外灭绝不等于野外没有,这尾长江鲟系人工繁殖放流,“这件事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不要夸大其词”。夸大其词当然没必要,但原本是不是也可以更积极地评价这尾长江鲟的出现呢,不管它野生还是人工,代表着一批长江鲟还生活在长江,意义很大。人工长江鲟一次放流有许多尾,它们逐渐适应长江环境建立起自我维持种群,就是野生的了。自2007年至今人工长江鲟放流不断,的目不就是为了恢复野生种群,否则为什么要人工驯养繁育并放流呢!
回顾过往,以IUCN红色名录或国内外专家考察意见为依据,宣布我国物种灭绝后又被翻转的已经有了几种,如1980年代的阳彩臂金龟、1990年代的崖柏、新世纪之初的白鱀豚等。看来我们很需要比IUCN和国外专家更了解自己国家的物种,比他们对自己国家物种的前景更加负责,特别在宣布物种灭绝上,必须有国家主权和公权力的概念,避免以IUCN红色名录或相关专家考察意见为依据径自宣布物种灭绝。自然界是如此复杂,即便有历史也有很大影响力的全球最大环境保护网络IUCN,相信直接获取众多物种更真实信息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而且它也声明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的等级和标准,只是“全球受威胁物种的分级标准体系”,显然不等于物种灭绝与否的判决书,更无关他国物种灭绝及其宣布与否。
自然界诞生一个物种不容易,能代代相传延续不断都是精灵般的存在,无不闪烁着生命的光辉。像长江鲟物种历史长达1.5亿年,自远古走来和我们相遇,说明它对长江生态系统有着很好的适应性,也是我们的福气。尽管现在涉长江开发使河情、水情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保护也从来没有停歇过且不断强化中。而且各个物种的生态习性也不一样,长江鲟在中上游都有居留性分布,洄游距离短,河流的一些人为物理变化对其影响,没有对长江上游产卵繁殖、海里长大的中华鲟的影响那么严重,得以延续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只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有可能引发物种灭绝的具体问题上,物种不灭的奇迹就可能由此而生发。
一个物种失去了就不能再有,这决定了宣布一个物种灭绝应该是非常重大、严肃的事情。不但人对自然地理、生态系统、野生生物的观测了解毕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物种生物学特征、具体分布、生态位、易见性等,又都很不一样。某个物种一时半会没有发现,甚至内心估计灭绝了,也用不着匆忙宣布灭绝,因为保护实践中实在看不出哪个物种有尽快宣布其灭绝的充分必要性、紧迫性。所有保护都是基于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整体性保护,一般有几百上千个物种,个别物种灭绝与否并不影响整体保护工作的继续进行,如长江即使没有了豚类、鲟类,还有其他几千个物种及河流湖泊生态系统,谁又能说就此放弃保护呢。
相反,匆忙宣布一个物种灭绝,不但不能减轻业界保护职责,还会滋生一些负面影响。如令保护者丧气情绪低落或思想混乱放松保护,有的为尊者违,即是明知尚有分布也不说甚至指真违假。也容易引发破罐破摔加大开发,金沙江下游水电开发论证中,有关方面称只要还有白鲟就放弃开发,没过多长时间白鲟就真的出现了,其时虽然已没有人再较真开发不开发的问题,但开发主导方权威人员的这个说法,无疑表明一些物种灭绝与否,对开发决策有影响,自然也影响到保护。另一方面,就算有及时宣布某些物种灭绝的必要性,也得交由公权力处理,哪能跟上远在万里之遥且不负实际责任的国际保护组织起舞,听风就是雨宣布物种灭绝。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底色,核心是物种多样性,保护和现实经济利益有冲突而道阻且长十分不易,但宣布一个物种灭绝是分分钟的事情,真要灭绝一种就少一种。我们应该从长江鲟等物种死而复生中得到一些启示,不要再曲解或滥用IUCN物种红色名录等随意宣布物种灭绝,尽可能避免对保护物种事实上的蔑视或羸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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