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思明
(为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编发)
国内外保护理论界曾长期认为“贫穷”是保护的“大敌”,意指社区群众靠山吃山破坏了自然生态,保护要从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做起,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会起到一些作用。但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特别是我国土地等自然资源公有的所有制关系,就目前自然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冲突看,实际上拥有更大话语权、更强组织性和更多资本的决策者、大企业,才更有能力改天换地,他们涉自然保护和保护区的行事态度、具体作为,对保护影响之大远非当地维持生计者以有限能力向大自然继续索取所能攀比,如当经济利益追求与自然生态保护冲突时,常常有对保护不屑一顾的现象。大量事实表明,区域自然生态恶化、自然保护区保护不了自然,完全不是更多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进的传统社区、传统产业的过错,因为几乎找不到有哪一个自然保护区的实质性破坏,是社区群众所为,相反他们一直在做保护的工作。正如《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指出的:当地社区和农民,尤其是原产地中心和作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及开发已经作出并将继续作出巨大贡献。社区群众愿意把自己经营管理的山场农地水面划进自然保护区,乐意继续与保护区域为邻,就是对保护最关键的支持、最大的贡献。有的如林木不能收益,有的如农田四周草木茂盛不能耕作,有的如野生动物觅食导致庄稼歉收或刨食种子需要多次补种,更有如云南西双版纳、 普洱、临沧三地,2011—2015 年发生大象啃食破坏庄稼、攻击伤人事件多达4.8 万余起,社区群众无论愿意与否都要承受。自然保护区出现盗猎盗采、火情或有野生动物因故受困,第一时间发现并予以处置者也多为社区群众。他们和自然区域长期近距离相处,关系密切,感情深厚,不是保护的消极因素和负担。
鉴于此,建立自然保护区尽可能避开人类定居及其发展区域,尽可能少最好不要框进这样那样的非自然因素,这个大方向没有错,大家也一直在做这样的努力。但也没有必要过分强调区域生态系统纯粹自然性及其绝对化保护,试图在有人区创建于保护无特别需要的无人区,截然分割人与自然业已形成的互惠关系,况且有许多非自然因素实际上也无法消解,如无特别需要就不大可能因为划区保护把公路、铁路封了,水运也停止了,但针对具体问题促其更加生态化以有利于保护则是可能的,也有着巨大潜力。我们应该以宽阔的眼光审视自然保护区,它不单是环境的、自然的高地,还包括人文的、社会的脉络,敬畏那里的自然生态, 也最好一并敬畏那里的人,这是以人为本和以自然为本在自然保护区的辩证统一。我们不能一说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威胁因素多、管理不到位,存在这乱象那乱象,就习惯性剑指传统社区村庄、农户、耕地有多少,如何过度利用资源了,导致无法保护等,甚至前面说的是投资额几十亿甚至数百亿元大项目的开发破坏,话锋一转又论述到对社区群众的搬迁上。这缺乏因果对应关系,也不符合究竟是哪些人类活动带来更大生态影响的事实真相,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更因为让社区背黑锅而转移注意力,极易弱化甚至放弃对其他更具破坏性的人类活动的管理。
有人感叹我国濒危物种大多处于偏远落后地区,认为“最理想的办法是将居民全部从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出,但仅现有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就高达147 万 km2,依赖移民搬迁显然不现实”。有人认为自然保护区把早就存在的村庄农田、矿山划入,“而如今按规定要移民的话,则成本高,难度大”。其实,为了保护自然生态而运作人类社会的搬迁,主动进行人与自然的截然分离,不符合自然- 经济- 社会复合生态系统现状,从实现自然保护、促进人与自然更和谐看,可能大多也是不必要的。自然保护区虽然在履行保护上很重要、很关键,但尚不能独挑大梁,其他更广泛区域也都要有所保护,点、面结合才更有保护力。把已有社区从自然 保护区迁出,虽然保护区没有了压力,但总要有地方承担转移出来的因素,加大这个地方的人类活动压力,就有可能损害其本已很弱的保护性。自然保护区要勇于承担所在社区的压力,其实这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动实践,管理上要注重抓主要矛盾,把重点放在有效防范大项目商业化开发上,同时也积极引导社区与保护相向而行,走好绿色发展之路。
节选自《保护优先与自然恢复——以激扬生态、管控威胁为视觉》(陶思明著,中国环境出版社,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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