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学生掏鸟窝获刑10年半”的消息一出,引发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该大学生闫某只是闲来无事,对法律不了解,才导致今天的悲剧;更有网友吐槽,称“人不如鸟”,量刑太重。那么,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2014年7月14日,大学生闫某和同伴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来跑一只、死一只。闫某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买鸟人,以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买鸟人,另一只卖给了辉县的贠某。2014年7月26日,闫某从平顶山市的张某手中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1只。27日,闫某和王某又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
法院经审理查明,闫某曾在百度贴吧上发布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且与贠某供述的内容相印证。此外,公安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将被告人闫某手机中的内容全部提取,根据手机中提取的内容来看,闫某明知所猎捕的为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某和张某之间系买卖凤头鹰,并非闫某所称的送养;而在猎捕燕隼的数量方面,综合认定闫某和王某分两次非
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的犯罪事实。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王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他涉案人员也被判刑。闫某和王某均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12月2日,辉县市检察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以QQ网名“兔子”非法收购凤头鹰一只(后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而被告人王某家中是养鸽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显示:隼科所有种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伟在查阅判决后分析,依据《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法院量刑于法有据。
刘东伟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大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力度,让法律知识、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真正进入寻常人家。刘东伟说,高等院校不能仅仅培养专业性群体,更要让大学生群体在“学法,懂法,守法”中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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